羅省中華會館及轄下三大機構組織章程

By-Laws of CCBALA and Its Sub-Organizations

羅省中華會館組織章程 (現有章程刊載於一百三十週年特刊)
Chinese Consolidated Benevolent Association, Los Angeles

第 一 章 總 綱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羅省中華會館(洛杉磯)【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hinese Consolidated Benevolent Association, Los Angeles

第二條 地址

本會設在羅省 925 北百老匯街(925 N. Broadway, Los Angeles, CA 90012.)。

第三條 宗旨

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崇尚民主自由,聯絡僑胞感情,辦理慈善公益,共謀僑胞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會員

一、中華會館是由以下二十七個團體組織而成:黃氏宗親會、龍岡親義公所、台山寧陽會館、台山寧僑公會、秉公堂、李氏敦宗 公所、南加省開平同鄉會、至孝篤親公所、合勝總支堂、俊英工商會、至德三德公所、同源會、朱沛國堂、婦女新運會、伍胥山 公所、南加省馬氏宗親會、林西河堂、中國國民黨駐羅省分部、英端工商會、昭倫公所、岡州會館、岡州保安堂、遡源堂、南加 省余風釆堂、鳳倫公所、呂氏宗親會及大中華實業公司。

二、凡地址在羅省縣市境內之華人團體,為地區性組織及姓氏組織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一姓或兩姓以上之團體組織,其成員均不得另用任何名義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與權利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議決案,依章繳納會費,參加本會工作,維護本會信譽等義務,方得享受本會一切權行。

第六條 中華會館組織

一、 本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

二、 本會設下列三會,直接在CCBA下︰
甲、 羅省中華孔教學校校董會【簡稱校董會】。 乙、 羅省中華福地管理委員會【簡稱福地會】。 丙、 羅省中華會館福僑委員會【簡稱福僑會】。

三、凡會員人數滿二百人,得派理事、監事各一人。會員人數滿四百人,得派理、監事各二人。會員人數滿六百人,得派理、監事各三人。會員人數滿八百人以上,得派理、監事各四人。為紀念大中華實業公司贈送本會建築基地,得由該公司派理、監事各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與監事會。所有會員,以派出理、監事各四人為最高額。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四、 新團體申請入會,或現有會員申請增加理、監事名額,須在本會職員就職典禮後三個月內備函辦理申請入會,但新團體申請入會,須有本會三個會員介紹,並附該團體章程、會員相片名冊、駕駛執照號碼及加州註冊執照複印本等。現有會員申請增加理、監事名額,須附該會會員人數名冊。以上申請案,經本會調查屬實,又經本會理事會會議之合法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復經監事會會議之合法出席監事三分之二通過,方准入會,或增加理事及監事名額。

五、 獲准入會之新會員或獲准增加理、監事名額之會員,應於獲准後一個月派出規定名額之理、監事名單或增加名額之理、監事名單送交本會。

六、 各會員,每年須填報理、監事名單表格,請於每年十二月十六日前送交本會,選舉定為十二月第三個星期一為理事會選舉;星期二為監事會選舉。

七、 校董會、福地會和福僑會之行政、財政均直屬本會管轄,各會經費預算,由本會統籌運用;財政收支細節,各會章程另定之。

第七條 經費來源

一、 各會之會員每年派出下年度之理、監事,每名理事或監事須繳納會費一百美元(大中華實業公司除外,因為該公司曾經於民國33年,即西元一九四四年捐贈 本會館土地之縁故)。

二、 入會之會員或獲准增加理、監事名額之會員所派出之理、監事,每年每名理、 監事必須繳納會費一百元。此外,每一名理事尚須由1972年起,補繳每年會費一百元。每一名監事尚須由 1990年起,補繳每年會費一百元。

三、 第一次出席中華會館之理、監事,必須另繳建樓費一百元,經費三十元。

四、 如某團體不派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一年或若干年,將來如再派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必須繳納以前所欠一切經費,方能出席理、監事會會議。

五、 本會為慈善團體,接受各界人士捐贈,遇有必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立臨時募捐委員會,訂定募捐細節,進行募捐。

第 二 章 理 事 會

第八條 理事會組織

理事會依照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總綱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立理事會。

第九條 理事會權責

一、 執行議決案,公告僑胞福利及有關僑胞建議事項。

二、 釐定幹事及庶務人員酬勞金,督促各會應辦事務,籌措本會經費及特別費。

三、 理事及各單位職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得罷免之, 並通知該所屬會員,另派代表繼任。當理事會提出罷免案時,須予當事人申辯機會。

四、 有關第三項事件發生,如當事人或會員認為不公時,得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解決。

第十條 理事之產生及任期

理事會之理事,由本會屬下各會員委派之代表充任。理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屆滿,由各會員另行委派代表充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員

理事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中文秘書、副中文秘書各一人,英文秘書、副英文秘書各一人,財政、副財政各一人,稽核二人,另聘幹事一人,庶務一人。

第十二條 理事會主席、副主席之候選人資格

主席、副主席候選人之資格,必須具有下列三項中之一項;
一、 曾任滿本會屬下會員之主席一年(滿十二個月)及本會理事或監事一年,或
二、 曾任滿本會屬下會員之副主席一年(滿十二個月)及本會理事或監事兩年,或
三、 曾任滿本會理事或監事三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職員之產生

一、 理事會於年終任期屆滿一個月前,須通知所屬會員推派下屆理事,並將名單備函送交理事會。

二、 選主席及副主席之候選人,須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親自到本會秘書處遞表登記。

三、 由現任主席定期召開新理事會議,選出臨時主席、臨時秘書主持會議,選舉下年度主席、副主席及產生各部門職員,新任職員就職後,前任理事會職權,即告終止。

四、 主席、副主席,以單記名投票法選舉,如有票數相同,再投票一次,如再同票由抽籤決定。

第十四條 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職員之任期

一、 主席、副主席、財政、副財政及稽核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 主席任期屆滿後,即為本會當然顧問,懸掛玉照紀念。

三、 中、英文秘書、副中、英文秘書之任期均為一年,由候任主席就理事中提名公選,連選得連任。

四、 理事不得兼任本會及屬下各機構受薪職務。(律師、會計師除外)

五、 幹事及庶務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由主席推薦候選人,經理事會同意後聘用。如不稱職,得由理事會隨時解聘。

第十五條 理事會主席、副主席及職員之職責

一、 主席就職後,須於每年第二月理事會議時,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濟預算,報請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切實執行。

二、 主席主理本會一切行政事宜,召開及主持理事會議,執行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議決案。對外代表本會。

三、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事。主席請假或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出缺由副主席遞補為主席。副主席升任主席滿六個月以上,當作一任計算。

四、 主席、副主席均出缺,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之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議,選舉主席、副主席。其他職員出缺,由主席就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遞補。

五、 主席、副主席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告假,由中、英文秘書依次代理主持會務,但對外則由監事長代表本會。

六、 中文秘書負責中文來往文件、收發文牘、保存案卷,草擬文稿及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記錄,應於每次會議結束後二星期內送監事會備查。

七、 英文秘書處理英文來往文件及與美國主流社會接洽事宜。

八、 財政負責財務收支及出納,公佈每月收支帳目及年終收支结算表。任何支出,必須列明支出用途,報請理事會追認,遇有緊急事項時,主席得動用五百元,然後報請 理事會追認。支付 款項必須用支票,並註明商號名稱,以便查核。所收款項,須全部存入本會指定銀行,不得擅自轉移。如需提款,須由主席、副主席、中、英文秘書、財政五人中三 人簽名後方得提領。

九、 稽核負責稽查中華會館收支款項及公佈徵信錄。

十、 幹事及庶務為本會受薪員工,協助各部門辦理事務。其工作時間與薪金,聘用前由理事會議定。

十一、 有關維修或改建工程,超過一千元,主席必須提報理事會議審查通過後,始能動工。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遇有特別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如主席不召開會議,得由全體理事三分之一聯名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連續缺席會議之處理

理事連續缺席會議三次,又不請假,由本會通知其所屬團體轉知,以後須依時出席, 如仍不出席又不請假,由本會通知其所屬團體,另派理事出席,以利會務進行。

第十八條職員交接

本會暨下設三會【校董會、福地會及福僑會】之職員任期屆滿,舉行交接前,必須將政府立案及本會一切文件,例如非牟利機構文件、墳地契據、樓業契據、全年會 議記錄、全年銀行月結 單、全年回頭支票、原始憑證、支票簿及銀行存款簿、保險箱鑰匙等列冊,於每年就職後兩星期內,由當任主席、監事長聯絡轄下三會負責人同時舉行移交,經監事 長、副監事長簽署方為 交代清楚。本會樓業契據文件及政府立案的一切文件由當任主席、副主席、中、英文秘書和財政負責存入銀行保險箱保存。保險箱鑰匙,由主席、監事長各執一把。 保險箱開啟時,由主 席、監事長、理事會中、英文秘書及財政等五人中之三人簽字,方得開啟。

第十九條 監事會組織

監事會依照本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總綱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立監事會。

第 三 章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職責

監事會有監督本會及下設三會會務推展之職責。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權責

一、 複決理事會所轄各部門一切行政措施。

二、 會員及各單位職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經出席監事三分之二通過得罷免,並通知該所屬會員,另派代表繼任。當監事會提出罷免案時,須予當事人申辯機會。

三、 有關第二項事件發生,如當事人或會員認為不公時,得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解決。

第二十二條 監事之產生及任期

監事會之監事,由本會屬下各會員委派之代表充任。監事任期為一年,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期屆滿,由各會員另行委派代表充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職員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中文秘書、副中文秘書各一人,英文秘書、副英文秘書各一人,稽核二人。

第二十四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之候選人資格

監事長、副監事長候選人之資格,必須具有下列三項中之一項;
一、 曾任滿本會屬下會員之主席一年(滿十二個月)及本會理事或監事一年,或
二、 曾任滿本會屬下會員之副主席一年(滿十二個月)及本會理事或監事兩年,或
三、 曾任滿本會理事或監事三年。

第二十五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及其職員之產生

一、 監事會於年終任期屆滿一個月前,須通知所屬會員推派下屆監事函送交監事會。

二、 參選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之候選人,須於當年十二月十日前,親自到本會秘書處遞表登記。

三、 由現任監事長定期召開新監事會議,選出臨時主席、臨時秘書主持會議、選舉下年度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產生各部門職員,新任職員就職後,前任監事會職權,即告 終止。

四、 監事長、副監事長,以單記名投票法選舉,如有票數相同,再投票一次,如再同票,由抽籤決定。

五、 監事會職員,由候任監事長就監事中提名,經監事會通過後確定。

第二十六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及職員之任期

一、 監事長、副監事長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 監事長任期屆滿後,即為本會當然顧問,懸掛玉照紀念。

三、 中、英文秘書、副中、英文秘書及稽核,任期均為一年,由候任監事長就監事中提名,經監事會通過後得連任。

四、 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屬下各機構受薪職務。(律師、會計師除外)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及職員之職責

一、 監事長負責召開及主持監事會議,執行決議案。

二、 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辦事。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監事長代理,監事長出缺,由副監事長遞補為監事長。副監事長升任監事長滿六個月以上,當作一任計算。

三、 監事長、副監事長均出缺,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之連署召開臨時監事會議,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其他職員出缺,由監事長就監事中提名,經監事會通過後遞補。

四、 監事長、副監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告假,由中、英文秘書依次代理主持會務,惟對外不能代表監事會。

五、 中文秘書負責中文來往文件,保存案卷,草擬文稿及會議記錄。

六、 英文秘書處理英文來往文件及美國主流社會接洽事宜。

七、 稽核負責稽核監事會收支款項及覆核中華會館所有收支款項。並公佈覆核結果。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遇有特別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如監事長、副監事長不召開會議,得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一聯合召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經費

監事會所需經費核定後,通知理事會主席,交由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 監事連續缺席會議之處理

監事缺席會議二次者,比照理事會連續缺席會議之辦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之交接

有關監事會原有來往文件,由中、英文秘書列冊自行交接。

第 四 章 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

第三十二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

一、 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必須有各五分之三以上理、監事之出席方為合法。

二、 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案,必須有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通過。

三、 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主席聽取理、監事會務報告。遇有特別事故,得臨時召開會議。

四、 主席、副主席、監事長、副監事長為共同召集人,由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因事不能主持會議時,由監事長負責主持會議。

五、 倘若主席、副主席、監事長、副監事長均不召開會議,可由理、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聯名召開。

六、 遇有重要提案,須經過本會館全體三分之二團體會員通過為準。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職責

一、 發布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之通告,並列明討論議程。

二、 討論理、監事會建議案。

三、 修改章程,須三讀通過。

四、 審核理事會財政報告。

五、 核定設立特種委員會。

六、 理事會或監事會不能解決之案件,得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解決。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 議事規則

一、 理、監事及各會之會議,必須有本會會員及全體理、監事名額過半數之出席方為合法。

二、 校董會、福地會、福僑會之合法會議,亦須其成員過半數之出席。

三、 出席會議人員,必須先親自在議事簿上簽名。

四、 未經宣佈散會,出席者未經主席許可,不得擅自離場,否則當缺席論。

五、 本會理、監事會會議之決議案,必須有合法出席人數超過半數通過,方能成立。

六、 理、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之召開,必須於七日前以書面發出開會通知,並列明開會議程。

第三十五條 發言及發言順序

一、 理、監事發言,必須先舉手,得主席同意後發言。如有同時舉手,由主席決定先後。

二、 列席人員,須守秩序,無發言權。若得主席同意後,可以發言,但不能超過三分鐘。

三、 發言人之言論,與議題不符或冗長重複,主席可以制止。

四、 討論同一問題,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三次,每次不得超過三分鐘。如發言在所限時間內未能完全表達原意,經主席許可,得延長時間。

第三十六條 議案之提出與撤回

一、 理、監事之提案,可用書面提出,須有兩位理、監事連署,並有一位連署人出席,方能提出討論。

二、 議案未表決前,提案人可隨時撤回。

三、 臨時動議,必須說明理由,並經兩位理事或監事附議,方得提出討論。

第三十七條 議案之討論及表決

一、 有關不同會員的爭議問題,所屬會員之理、監事,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必要時主席可請該會員之理、監事迴避。

二、 會議糾紛之調解案,僅限於當事人出席。會員之代表則由該團體之首長或指定代表出席。

三、 有關會員爭議案之表決,必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四、 列席人員,無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 議案之修正或覆議

一、 已經表決之議案,不得重提。

二、 有關修正案或覆議案,必須有三人提議,四人附議,並須有合法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得提出討論。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修章小組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於每年七月份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會推出三人、監事會推出二人及顧問團,成立修章小組,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監事長為當然 共同召集 人,進行討論修章。 修章草稿須於每年九月之理、監事聯席會議開會前二十一天發給會員校閱及提供意見。修章小組彙集所有建議提供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修章。

第四十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

本章程之修訂或增刪,必須於本會每年九月召開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討論。並須有合法開會人數三分之二通過,然後公佈實施。

第四十一條 章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11/20/2016】三讀通過即日生效。

羅省中華會館轄下三會組織章程

一、羅省中華孔教學校組織章程
Chinese Confucius Temple of Los Angeles

第一條 名稱

校董會依據中華會館組織章程第一章總綱第六條之規定設立羅省中華孔教學校校董會。

英文名稱:Chinese Confucius Temple of Los Angeles.

第二條 宗旨

校董會加州政府核准為非牟利機構[501(C)3],在羅省中華會館監督下,負責督導中華孔教學校,培育華裔青少年,學習中國語言,宣揚中華文化,宏揚倫 理道德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校董會設在中華會館內,925 N﹒Broadway, Los Angeles, CA 90012﹒

第四條 組織

一、 校董會設校董二十一人。每年由中華會館理事會之理事中選出十四人,監事會之監事中選出七人,組織校董會。

二、 校董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中文秘書、副中文秘書各一人,英文秘書、副英文秘書各一人,財政、副財政各一人,稽核二人,由全體校董互選。

三、 中華孔教學校規章另定之。

四、 校董會設獎學金小組,由校董中互選五人,負責訂定獎學金發放辦法,每年須將得獎獎學金名單及獎學金金額,送請中華會館理事會審核後頒發。

第五條 會長資格

曾任校董會董事一年及中華會館理事或監事一年。

第六條 會長、校董、職員及中華孔教學校教職員之任期

一、 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任期屆滿,為校董會顧問。

二、 校董會校董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三年,共四年為限。任滿經過一年後得再參選。

三、 中、英文秘書、財政及稽核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 中華孔教學校校長任期為二年,教職員任期為二年。

第七條會議

一、 校董會每兩個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次,遇有特別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校董會之會議記錄及出席名單,須於會議後,提報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

三、 校董於任期內,有三次不出席會議者,由會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報中華會館理監事會,不得參選下屆校董。

第八條 校董會權責

一、 新任會長就職後,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送交校董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核定切實執行。

二、 有關校董會對外籌措經費,會長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經理事會核准後施行。

三、 會長每月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報告會務。

四、 校董會負責訂定中華孔教學校辦學及發展方針。

五、 中華孔教學校校長之選聘,應公開登報辦理。應徵者,須填具申請表連同學歷證件正本【驗証後發還】,送交校董會,經校董會會議出席校董過半數之同意聘任,並 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

六、 中華孔教學校教職員之選聘,應公開登報辦理。應徵者,須填具申請表連同學歷證件正本【驗証後發還】,送交校長室。由校長就應徵者中擇優推薦,送請校董會審 查通過後聘任,並報請中 華會館理事會備查。

七、 中華孔教學校校長及教職員薪金與學生收費之標準,由校董會訂定,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核定通過後實施。

八、 校長辦學不力,教職員失職,校董會得隨時開會檢討,對有過失之校長或教職員,須提出具體失職事實,經調查屬實後,予以解聘,並報備中華會館理事會。

九、 校董會會長,須將往年及當年得獎獎學金名單、地址及獎學金金額之記錄,列冊送交中華會館理事會存案。

十、 校長卸任時,須將學校財產、圖書、案卷等列冊移交,並經校董會會長監交。

第九條 校董會財政

一、 財政每月須將財政收支情形,以書面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年終並須提出全年收支結算表。

二、 校董會收入款項,須儲存銀行活期或定期存款戶。財政支出,必須用支票支付,並註明支付之商號名稱。支票之簽發,必須有校董會會長、副會長、中、英文秘書、 財政五人中三人簽名。

三、 校董會日常雜項之支出,必須列明支出用途。遇有緊急事項時,會長得動用一千元,並須三十天內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追認。惟遇重要維修或改建,必須提報理、監 事聯席會議批准後,始能動工。

第十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校董會列舉報請中華會館交修章小組統籌處理。

第十一條 章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11/20/2016】三讀通過即日生效。

二、羅省中華會館福地會組織章程
Chinese Cemetery of Los Angeles

第一條 名稱

福地會依據中華會館組織章程第一章總綱第六條之規定設立羅省中華福地管理委員會。

英文名稱: Chinese Cemetery of Los Angeles

第二條 宗旨

福地會經加州政府核准為非牟利機構,1922年以中華福地會名義註冊。在羅省中華會館監督下,負責辦理羅省中華福地事宜,以安先友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福地會設在中華會館內 925 N﹒Broadway, Los Angeles, CA 90012﹒

第四條 資產

福地會置有下列墳地及樓業

一、 中華墳場 (The Chinese Cemetery of Los Angeles, 102 S Eastern Avenue, Los Angeles, CA 90022)。

二、 1959年由羅省熱心僑團、僑胞捐助善款購置出租樓業一座,位於新華埠重慶路938至940號連土庫共三層。租金除開支外,餘款為樓業維修之用。

三、 1980年起購入 (Forest Lawn Memorial Park-Hollywood Hills, 6300 Forest Lawn Dr., Los Angeles, CA 90068)。

四、 2015年購入玫瑰崗紀念公園暨殯儀館福地 (Rose Hills Memorial Park & Mortuaries, 3888 Workman Mill Road, Whittier, CA 90601)

第五條 組織

一、 福地會設委員二十一人。每年由中華會館理事會之理事中選出十四人,監事會選出七人,組織福地會。

二、 福地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中文秘書、副中文秘書各一人,英文秘書、副英文秘書須各一人,財政、副財政各一人,稽核二人,由全體委員互選。

第六條 會長資格

曾任福地會委員一年及中華會館理事或監事一年。

第七條 會長、委員及職員之任期

一、 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任期屆滿,為福地會顧問。

二、 福地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三年,共四年為限。任滿經過一年後得再參選。

三、 中、英文秘書、財政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會議

一、 福地會每三涸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次,遇有特別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福地會之會議記錄及出席名單,須於會議後,提報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

三、 委員於任期內,有兩次不出席會議者,由會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報中華會館理監事會,不得參選下屆委員。

第九條 福地會權責

一、 新任會長就職後,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送交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核定切實執行。

二、 有關福地會籌措經費,會長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經理事會核准後施行。

三、 會長每月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報告會務。

四、 福地會負責管理其棣屬樓業、福地會福地及福地會樓業一切事務。樓業之管理,須由福地會委員中互選三人,成立產業管理小組,統籌辦理,負責收取其棣屬 樓業租金、福地會樓業租金及維修。

第十條 福地會財政

一、 財政每月須將財政收支情形,以書面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年終並須提出全年收支結算表。

二、 福地會收入款項,須儲存銀行活期或定期存款戶。財政支出,必須用支票支付,並註明支付之商號名稱。支票之簽發,必須有福地會會長、副會長、中、英文秘書、 財政五人中三人簽名。

三、 福地會日常雜項之支出,必須列明支出用途。遇有緊急事項時,會長得動用一千元,並須三十天內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追認。如需購買墳地或重要維修,必須提報 理、監事聯席會議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委員會列舉報請中華會館交修章小組統籌處理。

第十二條 章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十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11/20/2016】三讀通過即日生效。

三、羅省中華會館福僑會組織章程
Welfare Committee of CCBA

第一條 名稱

福僑會依據中華會館組織章程第一章總綱第六條之規定設立羅省中華會館福僑委員會。

英文名稱 : Welfare Committee of Chinese Consolidated Benevolent Association, Los Angeles.

第二條 宗旨

福僑會經加州政府核准為非牟利機構。在羅省中華會館監督下,辦理華僑社會一切福利事宜。

第三條 會址

福僑會設在中華會館內 925 N﹒Broadway, Los Angeles, CA 90012﹒

第四條 組織

一、 福僑會設委員二十一人。每年由中華會館理事會之理事中選出十四人,監事會之監事中選出七人,組織福僑會。

二、 福僑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中文秘書、副中文秘書各一人,英文秘書、副英文秘書各一人,財政、副財政各一人,稽核二人,由全體委員互選。

第五條 會長資格

曾任福僑會委員一年及中華會館理事或監事一年。

第六條 會長、委員及職員之任期

一、 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任期屆滿,為福僑會顧問。

二、 福僑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三年,共四年為限。任滿經過一年後得再參選。

三、 中、英文秘書、財政及稽核之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會議

一、 福僑會每三個月由會長召開會議一次,遇有特別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 福僑會之會議記錄及出席名單,須於會議後,提報中華會館理事會備查。

三、 委員於任期內,有兩次不出席會議者,由會長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報中華會館理監事會,不得參選下屆委員。

第八條 福僑會權責

一、 新任會長就職後,應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送交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核定切實執行。

二、 有關福僑會籌措經費,會長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經理事會核准後施行。

三、 會長每月須向中華會館理事會報告會務。

四、 福僑會負責辦理有關華僑慈善活動及為華僑向當地政府爭取社會一切福利事宜。

第九條 福僑會財政

一、 財政每月須將財政收支情形,以書面向中華會館理事會提出報告。年終並須提 出全年收支結算表。

二、 福僑會收入款項,須儲存銀行活期或定期存款戶。財政支出,必須用支票支付,並註明支付之商號名稱。支票之簽發,必須有福僑會會長、副會長、中、英文秘書、 財政五人中三人簽名。

三、 福僑會日常雜項之支出,必須列明支出用途。遇有緊急事項時,會長得動用一千元,並須三十天內報請中華會館理事會追認。

第十條 章程之修訂或增刪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由委員會列舉報請中華會館交修章小組統籌處理。

第十一條 章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11/20/2016】三讀通過即日生效。